每个人都有不方便的时候,而且都会委托其他人去干这事或者去干那事,如你给我买点吃的去吧、你把我带到哪去吧等等,这就是你的委托权,其他人把吃的给你买过来、把你带到哪去就是其他人的代理权。试想:谁会不委托其他人办事呢?你能说你不愿代理其他人做点好事吗?
公民的委托权和代理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个具体体现。从小的方面来说,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从大的方面来说,体现的是社会和谐。基于这一点,《民诉法》第58条第2款第(3)项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有推荐任何公民代理的权利。因此,任何公民都有代理的权利。
然而,长期以来,在审判工作中,个别法院的法官涉嫌在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总是以各种借口侵犯并剥夺公民的委托权和代理权,要么说“所推荐的公民必须是本社区人员”,要么说“公民代理必须是无偿代理”,要么说“有律师和
法律工作者提出不允许公民代理”等等。
试问:有哪个法条规定所推荐的公民必须是本社区人员呢?2017年修改后的《律师法》不是已经取消“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一项了吗?律师和
法律工作者提出不允许公民代理有何
法律依据?如此这般,个别法院的法官就不允许公民代理了吗?如果公民提出个别法院的法官违法侵犯并剥夺其委托权和代理权呢?那不整个社会都乱套了吗?个别法院的法官不得被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吗?
到现在,仍有个别法院的法官错误地坚持说“所推荐的公民必须是本社区人员”,说什么有《民诉法
司法解释》第88条第2款第(5)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同志,连小学生都能看出来,“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这句话,是两个短句、两个主语。前面的短句主语“公民”,并未说是本社区人员,后面的短句主语也未说所推荐的公民必须是本社区人员。
作为法官,必须要懂法,更不能枉法。法官不依法办案依什么办案?不懂法、故意甚至恶意曲解
法律的法官,能做到公正判决吗?能不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吗?
公民的委托权和代理权受宪法和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侵犯并剥夺,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郑喜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