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满某在其位于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白音嘎查牧点附近驾驶蒙E62581号绿色长城牌皮卡车追捕一只黄羊后运回牧点用一把木柄把手刀杀害。同日上午,被告人刘占国经被告人全宝介绍,从满某处以人民币500元将该黄羊死体收购后,被告人吉国伟驾驶刘占国借用的吉GSA936号白色丰田汉兰达牌越野车与刘占国、全宝一同将该黄羊死体从满某牧点运输至全宝位于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地税小区1号楼3单元302室家中,刘占国、全宝二人将黄羊扒皮后装在吉GSA936号越野车上准备运往乌兰浩特市。同日14时许,被告人吉国伟驾驶该车辆载被告人全宝从全宝家行驶至新疆烧烤店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一只动物死体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羊。
被告人满某、刘占国于2018年12月21日到新巴尔虎右旗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被告人全宝于2018年12月2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吉国伟于2019年5月25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涉案的蒙E62581号皮卡车、一把木柄把手刀,于2018年12月21日被已新巴尔虎右旗森林公安局扣押。吉GSA936越野车、一只黄羊死体,于2018年12月24日被新巴尔虎右旗森林公安局扣押。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22cm木柄把手刀一把、18cm塑料把手刀一把、蒙E62581号长城皮卡车一辆、吉GSA936号汉兰达越野车一辆、黄羊死体一只、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满某、全宝、刘占国、吉国伟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10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满某、刘占国、全宝、吉国伟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其中被告人满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羊一只;被告人刘占国、全宝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羊一只;被告人吉国伟非法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羊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满某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刘占国、全宝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吉国伟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诉称,被告人满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禁猎工具,猎捕杀害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名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黄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满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要求判令被告人满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原羚属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0元。
被告人满某、刘占国、全宝、吉国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同时,被告人满某对公益诉讼人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亦无异议,同意给付全部赔偿款。
【裁判结果】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内0727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被告人满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刘占国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全宝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吉国伟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被告人满某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赔偿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原羚属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已赔付)
六、作案工具22cm木柄把手刀一把、18cm塑料把手刀一把、蒙E62581号长城皮卡车一辆、予以没收;黄羊死体一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裁判理由】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满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羊一只,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占国、全宝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羊一只,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吉国伟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羊一只,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满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只黄羊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人满某赔偿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原羚属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
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占国、全宝、吉国伟非法运输黄羊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满某、刘占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全宝、吉国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可以适用宣告缓刑。
【案例注解】
野生动物,特别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中国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它逼近具有安规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尤其具有重要的观赏价值、甚至政治、社会价值。之所以这样说,是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本案的四名被告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黄羊,且黄羊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它既不能作为商品买卖,也不能当成一般商品运输,反而只能保护。相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显然侵犯了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制度,因此,必须严惩。
本案中,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可要求其承担公益侵害责任。本案公益诉讼的提起,加大了对非法买卖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不少动物濒临灭绝,大自然已给人类敲响了警钟。希望更多的人对野生动物手下留情,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自然界生态平衡的行为,必将受到
法律的严惩。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扎拉嘎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