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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不合格”非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发布时间:2017/3/13 11:22:37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余健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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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法制网3月13日讯(通讯员 余健)近日,永善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由A公司支付申某上班期间11个月的双倍月工资,双方均服判,且A公司已兑现案款。

      2015年,申某到A公司工作,公司统一到公安局办理通行证时,该局以申某属网上在逃人员为由,建议不予办理,A公司遂以申某“政审不合格”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8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申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主张双倍月工资,A公司认为公司大部分员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况且系申某自身原因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双倍月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属盈利性私人企业,并非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公务人员,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政治审查,公司不应以此为由剥夺申某的权利。申某作为一般劳动者,“政审”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要件,A公司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与申某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但A公司与申某长期形成事实劳动用工关系后,至发生劳动争议时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判令A公司支付申某上班期间11个月的双倍月工资。事后,A公司表示因不懂法律才把不签劳动合同看作是合乎情理的“行业惯例”,导致存在行业不规范现象,这次虽然赔了钱,但对法律有了第一次深刻的认识。

      实则并非完全疏于法律认知,而是劳动用工单位缺乏企业诚信,欲据此忽悠劳动者,规避社会责任。另外,劳动者法律意识缺失和“放纵”也促就了该类现象的发生。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往往因图工作谋生,过于将就用工单位的霸王规定,轻视了对用工单位的监督约束,形成不良的“行业惯例”,最终难以保障自身权益。当然,缺乏监管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规者,正圆之器;矩者,正方之器。”无规不成圆,无矩不成方。这句话告诉我们立身处世乃至治国安邦,必须遵守一定的准则和法度,只有人人学法、懂法,才会用法、守法,这是一项需要坚持不懈的“马拉松”运动,也是构建法制社会的核心前提。

 

【责任编辑:民生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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