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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足审判职能 创和谐社会之拙见
发布时间:2017/3/13 11:10:50 信息来源:谢玉 作者:佚名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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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法制网3月13日讯(通讯员 谢玉)和谐社会。所谓“和”,《说文解字》解为“相应、谐调”。《论语》云:“君子和而不同”。由此可见,在尊重和提倡多元、开放、共享的前提下,达到一种有序、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状态,体现理性、人本和认同的社会追求,从而实现社会成员的合作、互助和自由,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精辟论断,阐明了社会主义与和谐社会的内在同一性,是对社会主义的发展趋势、发展要求及所承担的历史任务的科学揭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开展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提出的一个新的科学命题,更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大量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有关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等社会热点问题聚集于法院,在改革带来前所未有机遇的同时,法院工作触及的矛盾更加敏感、统筹的利益更加复杂,面临的压力前所未有。在这种形势下,法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任务就显得更加艰巨。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法院的永恒宗旨。理应顺应时代的要求,使审判职能工作自觉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创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社会理想,每个地方和谐了,扩展开了,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就和谐了。然而个人认为,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从一定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是一个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又能够理性对待并妥善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的社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和谐社会的内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诠释,标志着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共生、社会结构合理匀称、社会行为规范有序、社会运筹科学得当的社会。党的十八大已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理应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国家的立法完善等措施,加大审判职能工作,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坚实的法治屏障、公平正义的环境。同时也要积极营造机关内部互助友爱、团结和谐、充满活力的一种氛围。也就是说,构建“和谐”也应该成为审判机关的崇高理想和职业目标。作为法院的每一个法官干警,都要为之而努力、而拼搏,而付出。

      审判机关怎样立足审判职能,构建和谐社会呢?愚认为审判机关积极参与到地方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积极而为,在发挥好审判职能定纷止争、理顺经济秩序、惩治刑事犯罪,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总而言之,依法治国最终的本质的目标就是建设和谐社会。因此创建和谐社会审判机关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加强:

      一是公正司法,服务大局。法官在办理各类案件中,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有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能动司法,服务民生。坚持一切从服务民生出发,能动司法,创新载体,开展诉讼服务直通车,乡村和谐使者、法官校园牵手、法官包片联系村社、学雷锋活动,切实解决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三是阳光司法,透明公开。继续加大“三公开”即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通过公开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通过公开透明,可以有效监督法官公正执法。

      四是廉洁司法,强化管理。清正廉洁是对人的行为及道德修养的基本要求,更是我们法官执法操守的核心,是应有的基本政治品格,是司法道德的原则和底线,需要每一名法官持之以恒地加以坚守。作为一名法官,手握生死大权,一定要以贤为镜、以廉为先,修身立德、洁身自好,才能明辨事非,定纷止争,公正司法;审判机关要切实加强队伍和教育与管理,引导干警坚守法治信仰,忠实履职,以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推进廉洁司法建设,以廉洁司法保证公正司法

      鉴此,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的每一位法官,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好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立足审判职能,认真对照法律规定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服务好大局,服务好群众,服务好和谐社会建设,解放思想,主动作为,科学执法,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地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努力。

 

【责任编辑:民生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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