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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简化优化环评制度 开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
发布时间:2017/2/22 12:57:33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佚名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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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报记者闫艳 范晓黎南京报道 从今年起,江苏省政府将在南京江北新区、南京生态科技岛经济开发区、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南通崇川经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进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的改革试点。

  据了解,此次试点主要是深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以规划环评为抓手,简化环评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强化简化优化环评制度

  据了解,在此次改革试点中,江苏省政府要求不仅要强化规划环评作用、简化项目环评审批,而且要优化环评审批流程。

  试点的区域要强化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根据改善环境质量目标,制定空间开发规划的生态空间清单、限制开发区域的用途管制清单、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产业开发规划的产业、工艺环境准入清单,实现清单式管理。

  对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在落实规划环评意见并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的范围内,建设项目环评(需国家、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除外)可以简化。符合产业定位的(不含化工和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其环评类型可相应降低一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均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增加生产设备的技改项目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可实行备案制。规划环评中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相应评价内容可简化。

  环评审批部门不仅要制订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推动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向社会公开,还要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评相关信息,包括公众参与信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全本等。区内与规划环评意见相符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受理公示时附规划环评相关公示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减受理公示时间。

  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在环评的过程中,涉及环保部门、建设项目投资主体以及环评中介机构等多个单位的责任,此次改革试点对此也进行了明确。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总量平衡替代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负责对环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定对环评中介机构考核的技术规范,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提高环评质量;负责环评备案时对企业负责人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培训。同时加强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同时,环保部门还将适时开展核查,按照“双随机”抽查机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采用大数据手段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和环评中介机构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应用。

  建设项目投资主体要按要求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和公众调查工作。认真审核环评文件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提供的环评文件或其他项目材料内容负责。提交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及环评备案、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出具企业法人承诺书。严格按环评报告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环保“三同时”,并定期向当地环保局上报执行情况。

  环评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环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评工作,并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严格落实承诺时限要求和环评文件的项目负责人制度,为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规范、全面的环评咨询服务,提高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

【责任编辑:民生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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