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某诉王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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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6/12 15:35:26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赵振东 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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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经结算后当事人又申请鉴定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7月之间,被告王某以包人工包材料的方式将建房工程包给原告腾某,工程总价为9万元。2017年年末,被告王某支付了4万元,尚欠5万元未支付。2018年2月13日被告王某立下欠条承诺于2018年4月份还清5万元,如到期不偿还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给付利息至还清为止。经原告腾某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腾某工程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王某负担。
被告王某辩称,与原告腾某是通过季红果介绍认识,原告腾某给被告王某家盖牛棚,完工后王某给付工程款4万元,剩余5万元未给付,认为价款太贵,但是因季红果帮被告王某申请了项目补贴款3万元,无奈之下给原告腾某写下欠条。后期通过村里其他人知道自家盖牛棚的价钱太贵,现申请要求法院对牛棚进行评估,按实际发生的工程价款予以给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7月之间,原告腾某给被告王某盖建牛棚,双方无书面合同,工程总价为9万元。2017年末,被告王某支付原告腾某4万元。剩余5万元于2018年2月13日写下欠条,承诺于2018年4月份还清。该欠款至今未偿还。
【裁判结果】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内0727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腾某工程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订立的承揽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被告王某向原告腾某出具债权凭证,该凭证上记载欠原告腾某建房款5万元,原告腾某依据该债权凭证向被告王某主张清偿欠款5万元,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部分,因原告腾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王某同意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利息,故原告腾某要求被告王某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王某未按欠条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合同价款已经双方结算,因此对被告王某要求对所建牛棚进行价格评估的申请,本院应不予准许。
【案例注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对剩余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签字确认。庭审中被告王某又申请价格评估,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款给付,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不利于原告腾某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并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发生《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或没有发生合同修改、变更等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或包干总价已结算的工程款予以履行,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的,不应予以支持。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赵振东 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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