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口头合同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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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8 21:38:20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张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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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法制网11月28日讯(通讯员 张长云)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9,401元。
原告李某于2015年农历8月承包被告黄某住房建设工程,并口头约定了工程价格。2015年农历8月18日工程启动,同年农历9月24日,原告雇请的工人李辅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工程中断。后被告另外找人修建其住房,经结算,原告为被告完成的住房建设工程的工程款共计39,40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口头形式订立了建房工程合同,因原告的工人受伤该工程中断,后被告将剩余工程承包给别人,且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已进行结算,应视为双方已解除合同,原告已完成部分工程的工程款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对被告提出原告在其员工受伤后不继续履行合同,对被告的房屋修建工程造成损失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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