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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冒用身份充新娘
发布时间:2017/4/10 21:00:40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陈祖宣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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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法制网4月10日讯(通讯员 陈祖宣)昔时未达法定婚龄,急于结婚,杨小某便冒用姐姐杨某的身份信息与男友办理了结婚登记。现杨某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在法官的解释下,杨某决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法官,这本结婚证上登记的是我,其实结婚的是我妹妹,证上登记的我丈夫,其实是我妹夫。简洁地说,就是我妹妹冒用我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我起诉我妹夫,要求撤销该婚姻关系。”杨某说。

    “我和我男友从山东坐飞机来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民政部门的同志说我已和妹夫办理了结婚登记,弄得我莫名其妙,才知我的身份信息被妹妹冒用了。”杨某光路费就用了几千元,和男友没办理成结婚登记显得很委曲。

    原来,家住永善县大兴镇的杨小某,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与男友办理结婚登记。全家人为此苦思冥想了几天,后来是杨某妈妈想了一条“妙计”——杨小某用与其长相似的姐姐身份证,与男友骗取婚姻登记。

    法官经审查认为:杨某以杨小某冒用其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为由,要求撤销该婚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协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的规定,该种情况不属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姐姐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考虑到姐姐打工路途遥远,立案后往返于山东与云南花销太大,建议姐姐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法官寄语   现已失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然而,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无权依职权认定婚姻无效而撤销登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中也未涵盖以虚假身份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故本案中当事人若提起民事诉讼,不论是要求撤销该婚姻,还是要求确认该婚姻无效,均得不到法院支持。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为:先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撤销,或者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民生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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